【案情介绍】沈阳律师
张某、王某系朋友,自2011年起,二人合伙在某商场经营小吃生意。2014年9月29日下午,忙碌了半天的王某正准备坐下休息,张某想与王某开个玩笑,就趁王某不注意,将其身后的高背靠椅拽出,致使王某坐空摔倒在地。王某摔倒后疼痛难忍、无法起身,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,张某为其支付了300元医疗费用。2014年10月2日,王某前往医院做mr检查,结论为:c3-4、c6-7椎间盘膨出;c4-5、c5-6椎间盘突出;颈椎退行性改变。10月8日,王某再次住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:颈椎过伸伤;颈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;颈椎间盘突出伴颈椎管狭窄症。住院期间,王某共花费医疗费59597.41元。王某之后又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和2015年8月26日进行两次鉴定,结论均构成九级伤残。
王某受伤后,张某仅在第一次送医治疗时支付300元医疗费,之后便置之不理。无奈之下,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1717.21元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经审理,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404.14元。
【小编评析】
张某侵犯的是王某的生命健康权。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,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。保护公民的健康权,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。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,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,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案件中,张某在与王某开玩笑逗乐时,所采取的方法欠妥、行为不当。作为成年人,张某在行为之前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,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其行为直接导致王某受伤致残。对此,张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因此,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因为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收入。
【相关法律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:
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