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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筹划:交易模式的选择

2024/1/13 6:39:16发布23次查看
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上线,加上共同申报准则(crs)的实施,国家税收的监管网络逐渐完善,以票控税的威力逐渐显现。目前更有消息透露国税总局要求企业逐步实行全面的银行支付,减少现金交易,一些发达地区像广东率先出台政策加紧对高净值人士的监管,纳税筹划已成为了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。
目前纳税筹划的主体相当多,除了税务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,还有大量的财务代理公司、咨询公司、高校教师、退休的税务人员等均在兜售所谓的纳税筹划产品,鱼龙混杂。
而作为交易安全的守护者律师目前在纳税筹划方面却很少发挥作用,主要是大部分律师缺乏系统的财税知识。实际上在交易的时候,最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合法和安全,其次才利润和成本,也就是说纳税成本并不是或者不必然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。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纳税策划主体并不能从交易合法、安全角度去思考问题,而主要是为了节税而筹划,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。
作为一个专业的税务律师,有必要对纳税筹划中的风险予以重视和揭露,因此来谈谈交易模式选择对纳税的影响。
交易模式的选择首要任务是确保交易的合法。在合同法中,存在三种合同:有效合同、无效合同、效力待定合同,从税法的角度去看,只要是交易,符合纳税条件就必须征税,无论合同有效、无效。因此如果交易合同无效,在法律上要承担返还财物等的义务同时,已交纳的税款还无法退还,从而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损失。像农村土地的买卖,大部分都可能存在手续不全或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,买方稍有不慎,就可能承担巨大的损失。如果要筹划的话,可以改为租赁,从而解决无效的问题,保障交易合法、安全的进行。
有效合同的定性也很重要,比如说买卖合同,一般会产生增值税,但如果把买卖合同包装成合作合同,不存在产权转移,就不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。像土地开发,就可以设计成买卖、合作、租赁、股权转让等模式,税负的最终承担肯定是有区别的。因此律师对合同的名称和定性的确定很重要,因为税务局对复杂的交易合同是没有能力和办法判定的,它依据的主要是合同的名称,一个好的合同名称及条款内容的制定,是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的。
从纳税筹划的技术角度来讲,可以大体把交易模式简单分为三种:一种是货物(服务)的交易,一种是股权的交易,另外一种是混合交易。
纳税筹划其实做的就是加法或减法。像增值税、消费税,因为交易对象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,如果混合打包交易,会从高适用税率,在这种情况下,应当分成几个交易去进行,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。像房产税,出租时是从租计征,如果把房屋和一些设备分别出租,就可以降低房产税的负担。这个是纳税筹划中的减法。主要用在货物(服务)的交易中。
股权交易中的节税主要采用加法。比如为了筹集资金,可以通过引进第三方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,原股东的股权得到稀释,相当于转让了部分股权,但原股东由于没有得到收入,因此不用缴纳所得税。股权交易的另一种纳税筹划是通过换股方式,达到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,从而达到暂免纳税、递延纳税的效果。
混合交易模式也采用加法,把资产、股权、债权等组合成资产包出售。根据国税总局文件的规定,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,其中涉及的货物、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不征增值税。因此,上市公司重组就经常采用这种混合模式。
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地节约税务成本,在交易模式的选择时一定要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,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,否则,得不偿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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