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其中,2016年1月1日之前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留存以下备案资料:
1.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;
2.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;
3.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;
4.年度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及对应收入资料;
5.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,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;
6.研发人员花名册;
7.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。
(二)2016年1月1日起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留存以下备案资料:
1.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;
2.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;
3.知识产权相关材料;
4.年度主要产品(服务)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范围的说明,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及对应收入资料;
5.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;
6.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、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,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(具体格式见《工作指引》附件2);
7.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。
风险提示:关于留存资料
请按照高新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自行留存相关资料。在后续管理过程中,如果您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,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,税务机关将有权追缴您已享受的减免税,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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